長期以來,我國都不存在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近年來政府對金融機構破産案的處理上來看,如中國農業發展信托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和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倒閉,為了防止單一銀行的擠兌風波演變為系統性的銀行危機,各類金融機構均享受到了政府提供的隐性擔保。政府提供這種擔保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動用财政資金來償付公衆存款,二是中央銀行的再貸款。這種隐性的擔保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如可能引發嚴重的通貨膨脹,降低公衆的福利水平;影響人民銀行實施獨立的貨币政策,降低其對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極易誘發道德風險,導緻銀行間缺乏公平的競争,使金融資源配置缺乏效率等。因而,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得尤為必要。
一個設計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降低道德風險及制度的執行成本,在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衆對銀行的信心及處理個别銀行的危機方面可以發揮重大作用。但任何制度的設計都不可能完美無缺,對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能産生的消極影響也要有足夠的重視,如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特别是在利率市場化後,一方面使存款人對銀行經營狀況關注程度下降;另一方面可能刺激銀行過多從事冒險的行為,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不穩定的因素。為實現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機構的穩定運行的目标,在制度設計時應結合我國的國情,推進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
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達到預期的目标,盡量減少制度缺陷可能造成銀行間的不公平競争和對銀行經營效率的傷害,須謹慎設計存款保險制度的運作模式。在存款保險制度設計須謹慎考慮以下環節:
第一,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應僅限于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目前,我國的中小存款人占絕大多數,隻要對其提供足夠的保護,就能有效防止對存款金融機構的擠兌。
第二,限定存款保險機構的保險範圍。這裡的保險範圍是指參保機構、保險方式及保險标的等内容。
目前。我國有必要實施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凡吸收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都應強制加入。但保險标的不易過寬,應僅限定為本币存款,如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外資銀行的本币存款等。
第三,保險賠付實行保險限額的方式。确定保險限額的意義在于避免存款保險機構的巨額賠償風險,同時強化存款人特别是大額存款人對存款銀行的選擇和制約,從外部約束銀行加強經營管理。而實行保險限額會導緻兩個問題,一是在一家存款性金融機構用多個賬戶存款;二是在多家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解決這兩個問題需要建立存款實名制,并在所有參保的存款性金融機構間實行客戶信息共享。
第四,保險費率實行單一費率向風險費率的漸進的推進方式。鑒于我國目前的風險等級評級制度還不完善,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初期有必要實行單一費率,待條件成熟後在逐步過渡到按風險确定費率的制度,但對單一費率可能誘發的道德風險須進行有效的防範。
第五,應逐步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其基本職能應該包括:負責制定保險政策,收取保險費及理賠,對銀行的資産負債實施監管,監督投保銀行按時提交報告和統計,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保險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整個銀行監管體系的一部分,有必要保持自身相對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但應和人民銀行、銀監會及相關部門密切⏭➰,共同對投保銀行實施更有效的監管。
當然,我們應明确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對存款人提供一定的心理安全➿⚽✨➿,過度依賴存款保險制度來化解金融體系的風險而放松金融監管将是十分危險的。存款保險僅僅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一個重要的外部環境,不是防範風險的根本保障。因而,在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構築更為嚴密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加強商業銀行内部的風險控制體系仍是必須的。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面向公衆從事存款性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保險機構,各投保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破産時,由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保護存款人利益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存款人因個别金融機構倒閉而對其他金融機構喪失信心,由此導緻擠兌并引發銀行危機。而銀行在客觀上具有的内在不穩定性使其更易陷入擠兌的危機之中,一旦銀行風險轉化為銀行危機,将會帶來極大的社會破壞性。許多國家都建立了以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最後貸款人制度及審慎監管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