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備受注目的《公司法》、《證券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程序。27日,人大常委會正式表決。
“通過已成定局,新《證券法》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一位參與《證券法》起草修改工作的人士說。
曆時半年有餘的《證券法》修改早已為投資者熟悉了解,意料之中的三審通過波瀾不興。但是,其中關于薦股的反複還是頗有看點。二審中“禁止各種傳播媒介對上市公司的單隻股票進行評價、推介”的規定經過市場各方論證,三審中不再明确禁止薦股,但規定誤導投資者的要依法承擔經濟賠償。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證券類訴訟屈指可數,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出台後,兩年中勝訴的案子隻有一個——大慶聯誼案,但至今仍卡在執行階段。
新《證券法》的實施,會為飽受虛假信息之苦的投資者帶來希望的曙光嗎?
二審中“禁止各種傳播媒介對上市公司的單隻股票進行評價、推介”的規定公開後,一石激起千層浪。
一方面中小投資者感到“解氣”,但理性的聲音都在批判:這樣一刀切的做法豈不是因噎廢食?證券咨詢行業豈不是要全軍覆沒?這樣的結果是投資者願意看到的嗎?
從8月份二審公布該條款後,媒體掀起了一波“讨伐”的熱浪。
中央财經大學證券金融研究所副所長韓複齡認為:其實原來的《證券法》中已經對此做出規範了,之所以把“證券分析師”作為一個主體單獨拿出來重新規定,是因為虛假股評的民憤太大了,不在法律中體現民意說不過去,但是太嚴格了把整個行業都封殺了也不行。
國浩律師事務所的宣偉華律師則認為:這是法律起草者聰明的做法。先在媒體上抛出一個極端提法,給民衆以心理安慰,然後理性的聲音自然會浮出來,最終達到矯枉過正的目的,一舉兩得。這是一個置之死地而後生的實驗,是一個策略性的安排。
對于虛假股評究竟該如何規範?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
與成熟資本市場相對照,一個意外的發現是,中國相關的規範其實更嚴格。中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确證券分析師不能買賣股票,也不能代他人買賣股票。但實際情況是,分析師以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司空見慣,也從來沒有人因此遭到處罰。
國外是信息披露下的自由,而我國是“禁而不止”。可見,規定的嚴格與否并不能解決問題。照搬國外的規定也未必可行。
“如果沒有信用的約束,違規者永遠會找到法律的漏洞鑽空子,并逍遙法外。”韓複齡說。在國外,人們把資格看得很重要,“視信用為生命”。而在國内,謀取短期利益往往主宰着多數人的行為選擇。
現行《證券法》第七十二條以實施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的主體為序,分多個層次作了禁止性規定。例如第一款就規定了“禁止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第三款規定了“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這些規定的内容中有關“禁止虛假股評”的部分與近日争議的問題是一緻的
但原來規定的不足之處在于:一是重行政責任而輕民事責任,即有關的行政管理和處罰規定比較詳細,而有關行為的民事責任很少涉及,或規定得過于原則,不具可操作性;二是有關證券投資咨詢行為的民事責任,集中在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的形态上,對該行為的其他形态則基本沒有涉及。這一不足也導緻了實踐中對證券投資咨詢行為責任追究上以行政責任替代民事責任的問題,帶來了有關民事責任追究的難題。
鑒于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了補充,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下稱《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進一步,第二十五條又具體解釋和規定了上述“其他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機構或者自然人”,《證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在違規者承擔行政處罰之外,進一步明确了民事賠償責任。相當于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幹規定》從司法解釋的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法律位階提高了。
此次《證券法》修改後,違規者将面臨被投資者告上法庭,并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的處境。這将給違規者造成巨大的壓力,對于整頓目前混亂的股評市場意義重大。
然而,奔走在法律最前沿的證券律師們知道,這個進步也僅僅在于堵住了法院“不受理”的借口。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有明文規定才為罪,法無禁止即為允許”。這導緻了原《證券法》下,民事損害賠償難以啟動的局面。
大慶聯誼民事賠償案是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曆史上第一個受理,第一例采用共同訴訟,第一個由法院作出➿⚽✨➿原告訴訟請求的勝訴判決,但這麼多的“第一”卻無法為受害的投資者帶來喜悅。從終審判決後到現在已經9個月了,但是大多數投資者還是沒有拿到賠償款。
代理該案的律師宣偉華說,大慶聯誼民事賠償案先後經曆了“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判決、判決不執行”的所有過程。在證券民事賠償方面,不是制度的落後,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在該案中,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大慶聯誼欺詐上市,由大慶聯誼和申銀萬國證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883萬元。共同訴訟人的賠償由大慶聯誼大股東的一處房産拍賣所得執行。但該執行卻因第三人異議而一再擱淺。該第三人的異議被法院駁回後,又向上一級提出複議,而原定1個月的複議期一直拖了4個月還沒有結果。
“最近很多投資者在電話裡罵我們沒有用,判了9個多月了還沒有拿到錢。”宣偉華說。
距離春節不遠了,大慶聯誼案作為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的标杆能否迎來一個圓滿的結局呢?我們隻有拭目以待。
“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數不勝數,我每天都接到很多這方面的咨詢電話。”一位證券律師說,“投資者自身風險意識太薄弱,把法律當做工具,受到損失後才想到用法律補救,在法律救濟之外,加強投資者教育更有意義。”
1.證券分析師推薦某隻股票是必須披露自己對該隻股票的持有情況;
2.以研究報告的形式推薦某隻股票,無論該報告的受衆限于會員還是公開發表,在該報告發布之日前30天内以及發布後3日内不得買賣該隻股票,這适用于分析師以及其所在的公司;
3.在報紙、互聯網等公開媒體上推薦股票的,僅代表個人意見,必須披露分析師個人持有該隻股票的情況,不必披露公司的持有情況。
在美國、香港的公開或半公開媒體中可以看到很多對個别股票的評價,有些是非常直接的,甚至直接評論該“買”或者該“持有”。很多媒體都直接摘錄摩根或美林的研究報告,其中有大量對單個公司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