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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檢察日報》2008年1月9日
■人身損害要不要優先賠償
主持人(《檢察日報》記者曾獻文):目前,三鹿事件的處理已經進入破産程序。從社會角度看,它無論如何都是一個災難。但是,從法律上看,它是一起典型的大規模侵權事件,如何妥善處理這類事件,現行法律并無良策。現實中處理大規模侵權事件的具體做法無疑對今後的立法具有指導意義。我們知道,三鹿陷入破産主要是因為舉債9億餘元用于治療患病嬰幼兒,緻使其淨資産達負11億元。它的善後行為表明個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得到優先的尊重和保護。很遺憾,這種價值和理念似乎并沒有在我們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請問,現在有無必要賦予人身侵權損害優先賠償權?
尹飛(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日前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僅就侵權賠償責任優先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沒有涉及到人身侵權損害的優先賠償問題。當然,《侵權責任法草案》沒有規定人身侵權賠償優先,并不意味着對其優先受償價值的否定。我也贊同優先賠償人身損害,因為人身損害賠償是對人身權受到侵害之後的補償,它直接來自于人格權。而人格權優于财産權是民法的一項基本理念,也是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讨論某項制度是否應當納入某一法律來解決時,我們不能單純的讨論是否符合立法理念,還要考慮甚至主要考慮立法技術以及将來的效果。我們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決所有問題。侵權法解決的隻是什麼情況下能夠賠償、賠償多少等問題,如果侵權人沒有财産可供賠償,即便規定優先賠償意義也不大。而像三鹿事件這類大規模人身侵權賠償,單靠侵權企業的财産恐怕是無法勝任的。因此,解決大規模人身侵權賠償問題,需要跳出侵權法的領域,通過建立一個包括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等在内的多層次保障體系來實現。也就是說,應當考慮對于食品、藥品、兒童玩具以及核設施等可能造成大規模人身侵權的行業,設立強制保險,用于賠償可能發生的大規模侵權。此外,國家也應當設立專門基金,來應對大規模侵權發生後面臨的醫療費用、基本的生活費用方面的支出。
■優先賠償的範圍多大
【就維護生命健康權最基本的需要看,給予以恢複身體原狀為目的的醫療費用以優先權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主持人: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較廣,涉及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如果人身侵權賠償具有優先效力,這一效力是及于上述全部費用,還是其中的一部分?
尹飛:按照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很明确的,包括您所說的上述各項賠償項目。但是,如果要對人身損害優先賠償,就要考慮是不是對上述賠償事項一律給予優先權。從制度銜接的角度看,首先,如何協調其與擔保債權的關系。根據破産法規定,擔保物權可以優先受償,如果對此作出變更,将直接影響到交易安全。其次,如何協調其與職工工資債權的關系。在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政府往往會出面協調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其境況可能會比破産企業的職工為好。第三,如何維護尊重占有的理念。依民法原理,财産在誰手中,誰就受優先保護。否則就可能導緻财産的損失和浪費。從人身損害賠償自身的性質看,人身損害賠償的各種賠償項目,可以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不該減少但因侵權行為而減少的财産,如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等,這些是直接用于恢複人身損害的賠償;二是本應增加但因侵權行為而沒有增加的财産,如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其實就是對将來收入的補償;三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功能是撫慰和懲罰,而不是一般的對财産損失的賠償。這三個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如果要對人身損害優先賠償,那麼對于人身侵權優先賠償的範圍,是僅限于醫療費用,還是可以放寬到将來收入,乃至精神損害賠償,需要合理決定。
■由誰規定優先賠償
主持人:從前面讨論的情況看,對賦予人身侵權受害人一定範圍内的優先權,大家是沒有異議的。那麼,這種優先權該由破産法還是侵權法等相關實體法律來規定?
尹飛: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優先受償問題,由破産法給予規定比較合理。因為侵權責任法解決的隻是責任構成問題,不可能對具體的賠償程序進行規定。考慮要不要給予優先受償,大多數是發生在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場合,而此時往往需要通過破産程序解決債務問題。
附:
1.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三鹿集團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産。截至2008年10月31日财務審計和資産評估,三鹿集團資産總額為15.61億元,總負債17.62億元,淨資産-2.01億元。2008年12月19日三鹿集團又借款9.02億元付給全國奶協,用于支付患病嬰幼兒的治療和賠償費用。目前,三鹿集團淨資産為-11.03億元(不包括2008年10月31日後企業新發生的各種費用),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債權人)石家莊商業銀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對被申請人(債務人)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破産清算的申請,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受理該申請的裁定書已于2008年12月23日送達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摘自2008年12月25日石家莊市政府關于三鹿集團破産案情況的通報
2.《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五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财産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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