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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國内第一個為二奶維權的網站正式開張。網站建立不到4個月,該網站的創辦人鄭百春已經幫助4名“二奶”成功争取了自己的權利。
作為北京君祥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曾在中央國家機關打滾多年,善于公關策劃的鄭百春并不否認自己在此次事件上的投機。“我所維護的,是二奶的财産權、人身權等正當的公民權利,可能我們的維權手段會不道德,但隻要不違法就行。說到底,這個網站就是一起成功的策劃。”
這是打開“二奶維權網”時在“我們申明”中的話。此消息一出,輿論嘩然,許多人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謾罵者有之,叫好者有之,但是調查結果發現90%的人持反對意見,更有甚者對鄭百春本人進行謾罵。近日,新疆某地國稅局局長劉某因自己成為網上多篇“包養情人”、“玩弄女性”文章的男主角,将刊登文章的“二奶維權網”及其負責人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名譽損失13萬餘元。
法周刊:“二奶維權網”建成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質疑。你作為一個研究民法的學者,如何看待普通自然人的權利與“二奶”權利的區别?
尹飛:這個網站沒有說明其維權手段如何不道德,這就讓我很難判斷其對“二奶”權益是如何界定的。
我理解,首先,“二奶”雖然因為其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而被人們當成是特殊群體,但是“二奶”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權。我國法律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隻要法律沒有特别規定,無論其性别、民族、年齡、職業等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就是說“二奶”也應當享有普通自然人的各項權利,包括選舉權等政治權利和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也給予同等的保護。“二奶”屬于婦女,也享有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婦女權益。這些權利受到保護,是沒有問題的。不管是“二奶”、“三奶”,她的人身權、财産權,法律賦予婦女的一些特殊權益,和一個普通女性自然人的權利是一緻的。不能因為一個人是“二奶”就随意剝奪她的生命。
其次,雖然我們可以說在客觀上“二奶”處于弱勢地位,但是“二奶”這種身份本身就是違法的,“二奶”不屬于和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相提并論的弱勢群體。我們不可能像保護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那樣,對“二奶”這個群體給予特殊保護。所謂“二奶”屬于弱勢群體的說法,是很不嚴謹的。
因此,所謂“二奶”權益,隻是“二奶”作為普通的自然人所享有的權利。而不存在所謂的專門的“二奶權益”。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通常講的權益,指的是合法權益。非法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也談不上維權的問題。例如,實踐中,“二奶”與對方簽訂合同,約定當一段時間“二奶”給多少錢。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二奶”要求履行合同。但充當“二奶”的行為本身就是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甚至是違犯婚姻法的,這種合同因違法而無效。所以,這種“二奶”權益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再比如,在結束同居關系之後,“二奶”要求予以賠償;或者“二奶”以雙方的海誓山盟為由,要求對方必須娶自己,這也是法律所不能➿⚽✨➿的,我們的社會公共道德不能容許。
法周刊:在中國,“二奶”因為其個人生活作風問題被人們當成是特殊群體。正因為如此,是否有必要為“二奶”特設一個維權網站呢?
尹飛:“二奶”也需要得到法律服務。作為律師,為“二奶”維權的做法并不違法;專門為“二奶”提供法律服務也無可厚非。但一方面,如前所述,隻能是“二奶”作為一名普通女性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才有維權的必要。“二奶”的一些非法“權益”,顯然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的。
另一方面,事實上,這樣的網站有嘩衆取寵之嫌,因為對“二奶”權利的侵害并不具有什麼特殊性,“二奶”和“正室”的糾紛多是财産糾紛,主要是民事案件;如果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了身體傷害,觸犯了刑法就應該按刑事案件來解決。“二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弱勢群體,沒有必要對其進行特殊保護,也沒有必要為“二奶”專門開辦一個網站來維護她們的利益。
尤其是,如同前面分析的,泛泛的提“二奶維權”,有可能誤導社會公衆認為“二奶”的非法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而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開辦這樣的網站很可能為願意當“二奶”的女子以及一些現實生活中的“二奶”産生了誤導作用。
法周刊:在中國的法律中,對“包二奶”是如何規範的?有什麼不足?
尹飛:我理解,我國法律中對“包二奶”行為的規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中講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涵蓋了“包二奶”的情形。當然,這裡還包括了“包二爺”。這裡的“他人”,實際上就是“二奶”或者“二爺”。應當看到,婚姻法中對于“包二奶”的做法持堅決否定的态度:一方面,其明确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另一方面,如果因此而離婚,則離婚後無過錯的一方有權對過錯方請求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二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這兩部法律要求民事行為和合同都不能違法,如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公共道德,合同是無效的。因此,“二奶”與對方之間的相關合同,都因為違法而無效。
三是刑法。刑法規定了重婚罪,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奶”如果明知對方已婚而與其登記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可能構成重婚罪。當然,如果隻是共同生活,而達不到周圍群衆認為二者構成夫妻關系的地步,就不構成重婚罪。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對于“包二奶”行為以及“二奶”,法律持堅決否定和譴責的态度。婚姻關系是神聖的,婚姻關系一經合法成立,雙方就依法享有配偶權,不容他人侵害。無論是“包二奶”的一方還是“二奶”,都是不道德的,其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問題在于,現行法律對“包二奶”行為的遏制,主要是通過制裁“包二奶”的一方來實現的。但現行法律隻是規定了其在特定情況下構成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而沒有對其民事責任進行規定。這不利于對“包二奶”行為的遏制。按照婚姻法,在因婚外同居離婚時,無過錯方隻能追究過錯方的責任,而不能追究第三者的責任。這就排除了“正室”直接追究“二奶”民事責任的可能。我認為,這種規定未盡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