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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經大學财政系副教授徐煥東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政府采購法實施已近兩年,存在很多模糊和不合時宜的條款,政府采購法亟需修改,為政府采購真正實現規範運作奠定基礎。
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使政府采購走上了“公正、公平、公開”的“陽光采購”道路,政府采購行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活動中各方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得以明确。同時,政府集中采購的規模大大增加:由1998年的30多億,增加到2003年的1600多億,預計今年将會突破2000億。
但是,徐煥東認為,由于政府采購涉及的環節和利益主體非常複雜,如涉及的利益主體有采購人、采購機構、供應商和社會公衆;要經曆采購預算編制、調整、審批、采購方式選擇、或者招标、投标、評标、結算、驗收等環節,加之過去我國缺乏法制化管理經驗,短時間做到盡善盡美非常困難。
徐煥東說,《政府采購法》在實施中遇到了諸多問題:一是作為一部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法律條文線條較粗,對于可能出現的具體或特殊的情況難以把握,有些方面還存在法律盲區;二是一些條文表述不明确和準确,也為實際操作帶來了問題。如政府采購機構的設置,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既要是非盈利事業法人,又不能隸屬行政機關,現實操作中就有些難以把握,以緻現在全國各地設置多不相同;再者,政府采購法出台以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大量存在的,有些地方還比較嚴重。
“因此,要想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不斷完善,将不合适或者相互矛盾、表述不明确不準确或者過于寬泛、實踐證明難以操作或已經過時的法律條文和規定進行修改,應該是非常必要的。”徐煥東說,如果我國加入WTO的《政府采購協議》,我國政府采購法律也必須更多的考慮國際一般規則,仍需要調整和修改。
對此,徐煥東認為,要使政府采購事業健康發展,要實現立法和執法的規範,還要把政府采購當作替社會公衆負責的事來做,當作一種政府形象工程來做?要在采購中講規則、講誠信。
首先,法律制度本身要統一,不能模棱兩可,不能有太多的自主和真空區間。一些國家政府采購都施行了作業标準化制度,而我國各級各地政府在一些方面或者無所适從,或者各行其是的現象,對于發展政府采購事業顯然是不利的。其次,隻有法律制度真正規範了,才能實現行為規範,也才能真正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和健康發展的目的。
同時,要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和監督的力度,要建立這方面的相應機構并配備人力。但從全國的情況看,特别是上級政府的情況來看,這方面的力量顯然顯得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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