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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郭鋒:精神之火光:法律思想的啟蒙

發布日期:2008-11-19  來源:   點擊量:

一個成熟社會的标志不僅是物質的富足和人們文化水準的提高,而且包括建立起成熟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對現代社會而言,糾紛解決機制與以市場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同樣重要。

郭鋒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可以說,在邁向法治國家的偉大征程中,已經取得關鍵性的進展。但是,今年以來發生的一系列社會事件和法治觀念不時陷入誤區的現象表明,中國的法治進程,還面臨許多不确定因素的挑戰。民主法治國家目标的達成,有必要回到并借助法律思想的觀念啟蒙。

歐洲繼文藝複興之後,在近代發生了第二次思想解放運動,這就是所謂的二戰後自然法學說的複興。啟蒙運動是由一批偉大的思想家開啟并完成的。這些思想家的思想之光穿越時空,普照了近代、現代的東西方世界。其中的代表人物如盧梭,幼年辍學,當過傭人和家庭教師,颠沛流離,居無定所,飽嘗了寄人籬下的辛酸,目睹了社會不平等給廣大人民帶來的深重災難,從而寫下了《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等經典名著。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論和伏爾泰的自由說,孟德斯鸠的三權分立說,狄德羅的反迷信、反宗教迫害、反專制學說等一起,不僅奠定了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基礎,而且對美國獨立戰争後的政治制度、1787年憲法産生了深刻的影響。

回顧歐洲思想解放運動,也許對我們認識、思考中國當下的問題有所啟發。中國改革開放30年,積聚了前所未有的财富和國力。外彙儲備近兩萬億美元,連續十幾年GDP保持兩位數增長。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自治條例等成文法的數量已有好幾千部。從立法角度看,紙面上的法律甚至遠遠超過了一些有幾百年現代法治曆史的西方國家。但是,嚴峻的現實不能不令我們深思:日益加劇的貧富分化;幾乎侵蝕到社會每一個角落的貪渎之風;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的現象……

作為法律人,我們有義不容辭的曆史使命去思考:如何建立一個優良的社會制度以化解天災人禍?如何将“法律至上”的理念内化為全體國人思維深處的信仰?要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對全體國人進行法律思想的啟蒙。

法律思想啟蒙的核心是關于法的本體論的思考。或者說,是關于“法律是什麼”這一法學根本問題的回答。要建立一個理想中的法治社會,在本體論的層面,必須樹立以下幾個基本觀念:

首先,法律是民意的彙聚。我們應該認識到,現代法律應當是一種民意的彙聚,而且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民意的彙聚。法律在傳統理論上被定義為統治階級的工具,是專政的工具,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但是,在講究人人生而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社會裡,特别是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要在社會上找出一個被統治階級,就會遇到邏輯的、意識形态的和實踐的困難。

所以,必須在法的本體論上進行新的定位:法律應當是多數人的民意,是各個利益集團平衡和妥協的産物,不應當是統治集團、特殊利益集團的專利。

早在18世紀中葉,孟德斯鸠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就曾寫道:“中國的立法者們認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帝國的太平。在他們看來,服從是維持太平最适宜的方法。”盡管孟德斯鸠的論斷是根據他人轉述的材料總結出來的中國封建法的特征,但是我們不能不承認,孟德斯鸠對中國傳統立法的價值取向的概括在相當程度上是有道理的。為了反映多數人的民意和權威,古羅馬時代的元老院開會,聽衆座席的位置,要高于演講者的講台,從空間關系上體現出對演講者、對被選舉者的監督。所以,僅僅是作為公共政治生活重要表現方式的立法機關會議的安排形式,就值得我們深思。

其次,法律是社會成員約束政府權力的契約。正如盧梭所說,社會存在着人們共同利益的公意,為了維護這種利益,人們需要遵守契約。在中國當下,公權力不受約束的情形,仍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觀。權力的任意性、權力的傲慢與偏見、權力的濫用等屢見不鮮。公權力的肆意導緻了社會制度成本、交易成本加大,造成社會成員的福利損失。加強對公權力的制約,是西方許多曆經啟蒙洗禮和革命風潮的賢哲之士的共識。

比如,英國著名法學家丹甯勳爵就指出:在英國,“我們對于政府行使權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對于政府承擔責任的司法程序卻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難防止濫用和誤用權力,現在的天平是歪向行使權力的一邊,這是很不公正的。”用丹甯勳爵的這句話來解釋我國現在行政權力的濫用也是完全貼切的。盡管我們的行政問責制在進步,但還是沒有進入法律的程序,離法定的問責制還依然相距甚遠。

再次,法律必須被遵守,執行于社會現實之中、否則将成為具文。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處于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的過渡時期。在轉化過程中,正如鄧小平所說的,我們的改革是摸着石頭過河,都是先試,試對了再改。在改革的前30年,這個方法,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

但是,再往後30年,在已有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就不能再走先改革再去立法的老路。我們應當對未來至少30年、50年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改革有一個立法的框架和規劃,然後再分步實施。1620年11月11日,當51名來自英國的清教徒準備從“五月花号”輪船登上北美新大陸時,他們先在船艙裡訂立規矩,盟下誓言,其中最關鍵的内容是:“将來依此而制定頒布的被認為是對這個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正是這一誓約,預設了美國民主政治的許多理念、理想,奠定了“政府須經被統治階級同意方可實行統治”的原則。

法律應當被遵守,法律必須被執行。從“紙上的法律”到“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轉化,對于建設法治國家來講,是最為關鍵的一步。回溯曆史,我們發現,偉大的立法者不僅關注法典的質量,更關注法律的執行。在誕生于3800年前的《漢谟拉比法典》的結語部分,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谟拉比以非常嚴峻的口吻寫道:“如果有誰敢忽視我刻在石柱上的法令、懲罰,誰就該遭詛咒!”遠古時代,人類對法律的崇奉和執行,務必訴諸超自然的力量。我們這一代人應當有信心,在人文主義的基礎上,重新構造法治的至上權威。

第四,法律是解決社會權益紛争、社會不公正的最後機制和希望。在任何一個社會裡,由于各種原因,總會存在各種各樣的糾紛。在諸種糾紛解決機制中,法律應當成為解決社會糾紛的終極手段。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糾紛解決方式的發展,是沿着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的方向不斷演進的。現代社會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方向,是限制和規範自力救濟、尊重和發展仲裁等社會救濟方式、重視并鞏固以訴訟為典型的公力救濟。訴訟是由國家依照法律進行裁判審理,最具有權威性。裁判發生效力以後,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由于訴訟途徑的存在及其權威性和終局性的特點,反過來又促進了當事人對非訴訟手段的選擇,提高了非訴訟手段的适用效果。一個大量存在自力救濟的社會是不可想象的,一個大量存在非規則化的體制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也肯定不是一個常态的社會。在任何社會,糾紛解決都不可避免地成為程度不同的某種對抗。如果不将其納入法律的軌道,或者說不以法律作為解決社會權益和社會不公正的最後希望,糾紛解決過程就很有可能逸出理性的軌道,導緻非常嚴重的後果。

應對時代挑戰,追求自由、民主和進步,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應成為我們有志從事法律職業的教師和學生們畢生為之奮鬥的共同理想。丹甯勳爵———這位被譽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最偉大的法律改革家”說過這樣一句話:“如果我們不做任何前人沒有做過的事情,我們就會永遠呆在一個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它事情将繼續前進。”

毋庸諱言,在中國的現實環境中,法治之路仍任重道遠。但我們應該勇敢地承擔起曆史所賦予的神聖使命。當務之急,是要樹立與法的制定與運行關系密切的一些根本觀念。社會各階層,各團體,公民個人以及國家公權力機關,必須敬畏法律和崇奉法律。要堅決摒棄法律工具論的觀念,法治本身也是我們追求的價值目标之一。由法治國家的目标和法治本身的要求,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法治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我們可以合乎邏輯地指出:法律思想的啟蒙,是實現法治國家和民族複興這個宏偉目标的基礎工程。編輯: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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