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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出版報】魏鵬舉:山寨文化對大文化建設有較大積極作用

發布日期:2009-03-26  來源:   點擊量:

專家:山寨文化抄襲模仿逃避監管造成不正當競争

今天你山寨了嗎?這是2008年網絡最流行的語言之一。與“雷”、“囧”、“打醬油”這類網絡流行語一樣,人們很難給山寨一個較為明确的解釋,因為每個人心目中都存在不同的山寨。跟一般的網絡流行語不一樣,山寨不僅是一種心态或現狀的描述,更形成了一種氛圍,甚至文化——山寨文化。

“如果從知識産權保護這個角度來說,山寨文化這個詞還是負面性質更多一些。”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田力普近日對媒體表示。他透露,目前國家知識産權局正在調研,以期應對越刮越烈的“山寨風”。

山寨,這個由民間IT力量發起的産業現象,如今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它也對社會各方面産生着不同的影響。對此,專家們有着不同的看法。

中央财經大學文化與傳媒學院副院長魏鵬舉:山寨文化對大文化建設有較大積極作用

山寨文化屬于一種文化新形态,主要依托在新的網絡媒體上,包括手機媒體。這種媒體的傳播和傳統意義上的大衆傳播已經不一樣了。傳統的大衆傳播是單向度的,由一個源頭向大衆發布統一的标準或聲音。但新媒體的傳播是一種網絡化的傳播,它的内容制作源是網絡化的,從這個意義上才出現所謂的非主流的、民間的、個體化、個性化的文化現象。

我覺得山寨文化從一開始肯定有它的粗糙性和模仿性,因為山寨文化從現在來看還屬于流行文化的一種。但是山寨文化的創新性是在未來體現出來的,它的出現意味着文化創新主體的多元化。也就是說,它不再是一種聲音的文化創造和傳播。這是它未來的生命力所在。這甚至對整個大文化的創新都會産生價值。這個價值在于它從某種意義上形成了一種文化創造的生态。所謂生态就是既有主流的文化聲音創造,也有來自民間的聲音出現,形成了一種互補。

目前,很多人提到山寨文化就想到了山寨産品,其實山寨産品和山寨文化根本不可同日而語,盡管二者都用了山寨這個概念。因為做産品需要标準化,關系到産品質量的問題,還有知識産權的問題,而文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很難從這個層面來看待。另外,其實山寨文化已經超出産品的範疇了,它已經變成了衆多來自底層的聲音,通過網絡或者手機這樣的新媒體來表達,這種表達方式不同于傳統的傳播和表達方式。文化的特性就是多元化,我覺得這是文化發展的一個方向,也是目标,我是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待山寨文化的。

我主張的是文化的多樣性,主張形成一個多元的文化生态。基于此,我認為山寨文化是有很大積極性的,而且它形成了一種激勵機制,對主流文化的建設也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樊:山寨文化對知識産權負面效應更多一點

目前對于山寨文化,我覺得是兩個方面,一是抄襲、模仿,另一個則是逃避法律的監管。山寨文化不僅僅是模仿抄襲,還因為是從政府無法監管的“山寨”中出來,缺少衆多的行政許可,偷稅漏稅,才造出了成本低廉、價格便宜的産品,才導緻了山寨如此的盛行。

山寨文化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會打擊創新者的積極性。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上看,隻要創新更快、知識産權保護得力也一樣能夠逃離山寨的追趕。

目前,我認為山寨文化給知識産權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多一點。畢竟山寨産品或多或少對權利人的專利、商标等知識産權都帶來一定程度的侵犯,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市場上的不正當競争。

面對“山寨風”,我認為有關企業應該加強自己企業的知識産權戰略部署,在現有法律範圍内,合理部署知識産權侵犯防範措施。也就是說,“山寨風”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突出了知識産權保護的重要性,企業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去打擊那些侵犯知識産權的山寨行為。否則面對“山寨風”,投入巨大開發成本的産品尚未得到市場回報就被人模仿,又無法切實維權,這對創新的傷害是非常大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明德:忘掉山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很多人給山寨文化賦予了浪漫色彩,認為它對文化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覺得這不是一個法律分析的方式。我的基本觀點是,忘掉山寨的概念,從現象本身去分析問題。

比如殘疾人藝術“千手觀音”節目播出之後,可以有各種各樣的人創作類似的表演作品,因為“千手觀音”本來就是來自佛教題材。而《著作權法》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鼓勵作者創作,對于同一個主題,你可以有這樣的作品,我也可以有那樣的作品。這是一個版權問題,可以從《著作權法》當中尋求解決之道。

還有“麥肯雞”等山寨食品品牌,就屬于商标法的問題。要判斷它是否侵權,就是看有沒有和現在的已有商标或馳名商标相混淆,有沒有淡化這些馳名商标,如果有,那麼侵權的嫌疑就很大。比如炒得沸沸揚揚的“山寨春晚”,有沒有可能侵犯央視春晚的權益?因為央視春晚現在肯定是一個品牌。所有這些問題還是從《商标法》的角度來分析為好。

還有所謂的“山寨明星”,這又屬于一個“商業形象權”的問題。商業形象權在我國相關法律中還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國外,比如美國,明星的商業形象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利用明星的形象去進行商業經營需要支付費用。因此一個像周傑倫或是像劉翔的人,也去做形象大使,也做廣告宣傳,實際上就是利用周傑倫、劉翔形象的商業價值去營利。雖然我國還未對明星的“商業形象權”進行明文規定,但權利人可以運用《反不正當競争法》中的相關規定和原則,主張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禾:現有法律足以應對山寨侵權問題

山寨不是一個法學概念,它本身是從社會學和文化學的角度産生出來的。現有的法律也足以調整山寨現象,對其中的非法侵權給予打擊,對其中合法的給予鼓勵。比如在别人的基礎上又做了更進一步的改進,這實際上是一種創新了,還可以申請專利,像這種行為是應該鼓勵的;再比如說已經有了這個技術,或者說這樣一個産品,我把它引到了這樣一個市場,而在這個市場裡面,過去是沒有這樣一個産品,或者沒有這樣一項技術,也是應該鼓勵的;比如說某一個國家,沒有人在那裡申請專利,那麼在這個領域裡面,它就是一個公有的東西,如果你能夠把一個公有的東西引進來然後讓更多的民衆能夠去了解它,那麼顯然也是應當鼓勵的事情。

山寨之所以能夠那麼流行,跟我們所謂的主流的一些東西不能滿足大家的需求有關系,當它不能滿足老百姓需求的時候,能有山寨來補充,這也是應當鼓勵的。

中國傳媒大學傳播專業委員會主任、教授段鵬:山寨有廣義狹義之分

對于狹義的山寨文化我是持謹慎否定的态度。我不喜歡也不欣賞山寨文化,“山寨”說白了就是假貨,有人喜歡可能更多的是起哄,或者是無法進入到主流文化視野中的這些人自娛自樂的行為。但是又不能把它全盤否定,因為我覺得現在中國社會走向多元化,跟20年前我們理解的社會形态相比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那麼有主流文化的同時,也有邊緣文化,當然也會有山寨文化。邊緣文化和山寨文化還不是一回事。邊緣文化可能是非主流的、前衛的、自得其樂、特立獨行的,原創的性質更多一些。但山寨文化,作為文化産品來說,更多的可能是一種搞笑起哄的功能;作為工業産品,或者是對無形文化資産的盜用或者翻版,那它可能對整個産業又是造成傷害的。

廣義的山寨其實不是山寨,是平民文化,雖然現在很多人把這兩者看做一體。平民文化不是貶義詞,但山寨文化是一個貶義詞,山寨文化是假貨、A貨、盜版或拼湊。平民文化和民間文化是有很多共同之處的。比如東北二人轉,可以說這種文藝表演形式庸俗,就是東北田間地頭的表演,有的甚至還夾雜着黃段子。但是它不是山寨文化,是平民文化。山寨文化更多的是不能對整個社會文化整體的繁榮起到作用的,而平民文化、民間文化當然是繁榮了我們整個社會主義的新文化。大繁榮大發展還要靠民間文化、平民文化,而不是山寨文化。

當然,“山寨”發展到今天,這個詞越來越成為泛大衆化的概念,已經不好用簡單的現象去界定了,人們對這個詞的意義本身就很難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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