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校金融專家韓複齡教授就銀行監管、政策性銀行定位、信貸資産證券化等問題,接受了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第一财經日報、香港商報、經濟觀察報等多家媒體采訪。現轉載如下:
昨天,記者從銀監會政策法規部獲悉,《政策性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将在下半年出台,制訂《條例》是銀監會今年的重頭任務。正在制訂中的《條例》草案,将對三大政策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來源、經營方針以及政策性業務一旦虧損的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專家稱,新規将使政策性銀行的定位更加明晰,并要求其在側重政策性項目開發的基礎上做到不虧本。
有關人士向記者透露,“三大政策性銀行今後可能改變國家獨資的性質,而實行股權多元化,但國家擁有其51%以上的絕對控股權,外資暫時沒有被允許進入。但依然側重于政策項目的貸款發放。”
銀監會法規部工作人員說,“在《條例》草案中,國家開發銀行的定性将從‘政策性銀行’改為‘具有國家信用的國有開發性金融企業法人’。這一方面是希望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注冊資本,另一方面是考慮拓展其業務範圍,如辦理與貸款項目有關的本外币存款和結算業務,代客外彙買賣和自營外彙買賣業務等。同時,國家進出口銀行也将增加以上多項新業務。
對于《條例》的出台,中央财經大學金融教授韓複齡說:“原來對政策性銀行的相關規定較少,政策性銀行在某種程度上可能超出其業務範圍,造成商業銀行之間有很大争議。新條例出台後,将使政策性銀行的定位更加明晰,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地帶和業務模糊行為。”
另外,業内人士透露,“‘中小企業發展銀行’最有可能成為第四家政策性銀行。”(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http://www.cs.com.cn/yhwh/01/t20050420_642078.htm)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制定并發布了《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 ,其目的之一是規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國内可以正式開始資産證券化的運作,也将為今後完善相關法律提供了依據。同時不排除在上述過程中,銀行系基金公司可能存在一定機會。
“這是融資方式的重大創新。”中央财經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副所長韓複齡教授向本報記者表示,信貸資産證券化的實質是将資産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實現某種程度的隔離,即發行人将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産“打包”出售給特設載體(SPV),特設載體(SPV)則将信貸資産作為擔保發行資産➿⚽✨➿的證券(ABS),再收回購買資金。受托機構的業務範圍是将銀行名下的信貸資産轉化成為資産➿⚽✨➿的證券(ABS),并非一般意義上的信托投資公司,業務範圍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投資銀行業務。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博士黃嵩也認為《試點管理辦法》的出台具有特殊意義。他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意味着突破了原有的法律障礙,為資産證券化試點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辦法,國内可以正式開始資産證券化的運作。而首批試點單位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相關運作将可以為國家防範金融危機以及今後的資産證券化發展積累經驗。
黃嵩同時認為,這也為今後完善相關法律提供了依據,不排除資産證券化試點範圍将逐步擴大。在國際上,SPV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公司等多種形式,而《試點管理辦法》目前隻允許了特别目的信托(SPT)這一種模式,同時試點單位也僅有國開行和建行兩家。
韓複齡教授則指出,銀行系基金公司在信貸資産證券化中可能存在着機會。他說,《試點管理辦法》中規定“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從概念和定位來理解,“其他機構”可以包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持有大量信貸資産特别是大量不良資産,以往通常采取打包出售的方式,缺乏信貸資産證券化的渠道。一旦打通了這條渠道,可通過市場定價的方式處置持有的信貸資産包括不良資産,這使巨額的存量不良資産有了一條新的釋放風險的渠道。“銀行系基金公司若通過與符合條件的信托機構⏭➰,應該也是可以有所作為的。”(文章來源:《證券日報》http://www.zqrb.com.cn/ReadNews.asp?NewsID=10199&BigClassName=最新公告&BigClassID=3&SmallClassID=8&SpecialID)
昨天(21日)下午,央行、銀監會正式公布了《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表示,在中國境内,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将信貸資産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産➿⚽✨➿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财産所産生的現金支付資産➿⚽✨➿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适用該辦法。受托機構以信托财産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産➿⚽✨➿證券收益的義務。
和此前市場的預期一緻,《辦法》明确規定了資産證券化試點的形式,即資産➿⚽✨➿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權份額,資産➿⚽✨➿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辦法》表示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中央财經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副所長韓複齡教授對《第一财經日報》記者表示,根據《辦法》,試點選擇是特定目的信托方式,這其中SPV(專業操作資産證券化的中介機構)的功能很重要,從目前情況來看,信托投資公司将是SPV的主體,但《辦法》表示受托機構也可為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這為以後的相關動作預留了空間,能成為這類特批機構的或許有資産管理公司、大集團設立的财務公司等。
此外,《辦法》勾勒出了資産證券化的操作鍊條:信貸資産證券化發起機構選擇受托機構并與其簽訂信托合同,受托機構履行發行資産➿⚽✨➿證券、管理信托财産、持續披露信托财産和資産➿⚽✨➿證券信息、依照信托合同約定分配信托利益等職責。同時受托機構必須委托商業銀行或其他專業機構擔任信托财産資金保管機構,依照信托合同約定分别委托其他有業務資格的機構履行貸款服務、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職責。
受托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産➿⚽✨➿證券,發行資産➿⚽✨➿證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内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産➿⚽✨➿證券。資産➿⚽✨➿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内,受托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報告資産➿⚽✨➿證券發行情況。資産➿⚽✨➿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之後2個月内,受托機構可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規定申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産➿⚽✨➿證券。
受托機構還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産➿⚽✨➿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辦法》表示資産➿⚽✨➿證券可通過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和《辦法》原先的“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辦法》并未明确指出其信用增級可使用的方法,而在“征求意見稿”中則列出了現金儲備賬戶、第三方擔保、優次級結構等三種方法以提升證券信用等級。
《辦法》特别指出,受托機構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貸資産是信托财産,獨立于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财産。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托财産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産和收益,歸入信托财産。
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托财産不屬于其清算财産。
《辦法》在信息披露部分要求受托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機構:資産➿⚽✨➿證券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權的相應份額,不是信貸資産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于信托财産。
在“資産➿⚽✨➿證券發行與交易”部分中,《辦法》規定資産➿⚽✨➿證券的發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内分期發行的方式。資産➿⚽✨➿證券可以向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資産➿⚽✨➿證券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資産➿⚽✨➿證券隻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教授對記者表示,由于證券化的産品期限一般較長,産品的交易市場顯得非常重要,但《辦法》對投資人的要求以及怎樣進行投資,還沒有相關的要求和規定。
趙錫軍表示,“這個《辦法》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前市場預期有證券業機構可能會參與資産證券化,但是現在看來,基本是由銀行系統包辦了,就是在承銷這一塊可能會有證券類機構參與。”(文章來源:《第一财經日報》
http://www.beinet.net.cn/policy/policy_detail.jsp?cid=6300)
銀監會重新定位管理條例下半年出台中國政策銀行将對民資開放
銀監會日前透露,《政策性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将在下半年出台,制訂《條例》是銀監會今年的重頭任務。正在制訂中的《條例》草案,将對三大政策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來源、經營方針以及政策性業務一旦虧損的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專家稱,新規将使政策性銀行的定位更加明晰,并要求其在側重政策性項目開發的基礎上做到不虧本。
有關人士向記者透露,‘三大政策性銀行今後可能改變國家獨資的性質,而實行股權多元化,允許民資參與,但國家擁有其51%以上的絕對控股權,外資暫時沒有被允許進入,目前依然側重于政策項目的貸款發放’。
銀監會法規部工作人員表示,在《條例》草案中,國家開發銀行的定性将從‘政策性銀行’改為‘具有國家信用的國有開發性金融企業法人’。這一方面是希望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注冊資本,另一方面是考慮拓展其業務範圍,如辦理與貸款項目有關的本外币存款和結算業務,代客外彙買賣和自營外彙買賣業務等。同時,國家進出口銀行也将增加以上多項新業務。
另外,業内人士透露,‘中小企業發展銀行’最有可能成為第四家政策性銀行。
對于《條例》的出台,中央财經大學金融教授韓複齡表示,原來對政策性銀行的相關規定較少,政策性銀行在某種程度上可能超出其業務範圍,造成商業銀行之間有很大争議。新條例出台後,将使政策性銀行的定位更加明晰,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地帶和業務模糊行為。
所謂政策性銀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創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資原則、不以盈利為目标的金融機構。(文章來源:《香港商報》http://www.cnwnc.com/20050420/ca1559876.htm)
4月21日,銀監會下發《商業銀行風險預警操作指引(試行)》。根據指引要求,從2005年開始?銀監會内部将按季對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進行風險預警的試運行。此前,銀監會已經下發《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在4月12日召開了“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第三次會議”之後,4月21日,銀監會又召開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銀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劉明康再次要求,以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建立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局副局長楊再平4月21日則表示,銀監會正在醞釀全方位監控操作風險的措施。
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銀監會已經制訂了一整套“适合新形勢下風險控制和案件防範的機制”,正會同有關部門從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紀檢監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統計制度、财會制度、稽核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和管理制度7大制度入手,從源頭上遏制銀行案件的發生,建立防範風險和案件的長效機制。
2005年,中國銀行業似乎一下進入高危期,金融業大案、要案頻發出且不斷升級。
先是年初中國銀行黑龍江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卷款10億元潛逃大案;随後2月22日,建設銀行吉林分行3.2億元金融詐騙案又浮出水面;3月24日,銀監會又查出農行包頭分行重大違法經營案件,涉案金額1498.5萬元,引起市場一片嘩然。僅8天之隔,4月2日中國銀行北京分行6.4億爛尾樓騙貸大案曝光。建行上市的沖刺階段時又發生了原行長張恩照突然“辭職”事件。
一位業内人士指出,近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的特點是數量穩中有降,但金額上升,内外勾結。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基層,因賭博、炒股、經商等原因誘發的案件比例大。這些都是與以往不同的新的風險特點。
實際上很多案件并非今年發生,甚至有的年代久遠,遠在銀監會成立之前就已經産生了。而且,如此密集的金融大案,有很多根本的原因是銀監會左右不了的。武漢大學金融系主任葉永剛告訴記者,銀監會成立兩年來,查處了很多銀行業大案、要案,從另外一個角度看,說明制度管理和監控機制起到了明顯的作用。
面對如此頻發的金融案件,銀監會随即迅速應對,重拳出擊。
2月5日,銀監會召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家銀行的行長,召開了“商業銀行違法違規案件通報會”。會議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通報了近期商業銀行違法違規案件情況,并對商業銀行案件防範和風險控制工作作了部署。
不到一個月後,3月2日,銀監會向各地銀監局和商業銀行總行下發《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從4月1日實行。該制度要求銀監會和下屬機構、監管對象之間建立起快速預警機制,并要求各地銀監局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重大金融事件接報後4小時内,事發後24小時内将有關情況報銀監會。
該制度中還明确實行問責制,并指定“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重大突發事件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3月22日,銀監會下發《關于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了13條鐵律,要求各家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立即部署有針對性的“拉網式”檢查。
進入4月中旬,銀監會召開的自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以來的最高層次的會議意味着,監管升級已經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4月8日,劉明康主持召開了北京銀行業形勢分析與風險防範工作座談會時指出,要認真做好銀行業監管和風險防範工作,遏制當前銀行案件高發勢頭,必須堅持改革和管理并重,從改革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上入手,努力構建全方位的風險持續監管長效機制。
4月12日,銀監會召開了“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第三次會議”。會上,劉明康要求各家銀行要從機制、體制上着手,加強案件防範的主動性,把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做深、做透、做紮實,并要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大案要案數量要逐步下降、案件堵截成功率要明顯上升”的目标。
4月21日,劉明康在召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上再次要求,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建立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
同一天,銀監會下發《商業銀行風險預警操作指引試行》。根據指引要求,從2005年開始,銀監會内部将按季對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進行風險預警的試運行。預警結果隻作為監管機構現場檢查和風險評價的參考,但不對外公布。
“如此大規模的監管風暴,這在銀監會成立以來還是頭一次。”一位工商銀行内部人士評論認為。
銀監會對銀行監管的重點也随着近期案件頻發轉移到了操作層面,與此相對應監管方式也随之發生改變。
上述工行人士認為:“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銀監會從以信用風險、市場風險防範為主,轉變到信用、市場、操作風險防範并重的局面,已經将銀行操作風險提高到一個戰略高度上了。銀監會的監管思路發生了重要的轉變。”
“盡管操作風險與銀行的上萬億不良資産等問題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并且案件總數穩中有降。但近年來,涉案金額上升,内外勾結凸現,在國内外金融市場上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目前來看,操作風險将成為今年乃至明年銀監會關注和防範的重點。”該工行人士稱。
銀監會目前已經将操作風險的監管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将其納入到整體風險監管體系中。與此同時,由于在防範操作風險本身監管者所遇到的困難,銀監會的監管方式也随之發生改變。
中央财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韓複齡認為,今年以來的這些金融案件,顯然讓銀監會已經不再滿足于以往“自上而下”的監管方式。
一位接近銀監會的人士介紹,下一步,銀監會将要求各銀行總行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深入基層,到案件高發地區,到遺留問題集中的地方去,檢查、處理、整改,推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而對于銀監會目前正在醞釀的全方位監控操作風險措施,楊再平詳細解釋道:一是強化商業銀行内控制度,完善其自身管理體制;二是嚴格監督商業銀行執行基本制度,堅決杜絕将制度束之高閣的情況;三是加重對責任人和違規犯法者的問責和處罰,增強威懾力,使渎職、違規、犯法者膽寒卻步,使之“有賊心無賊膽”;四是加強對内外勾結詐騙銀行錢财犯罪案例的研究,掌握其規律,使作奸犯科者不能輕易得手;五是開發計算機監控系統,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非現場監控;六是建立群衆監督舉報網絡和獎勵機制,将專業監管與群衆監督舉報結合起來,形成天羅地網;七是研究對外公布銀行案件的查處情況,增加透明度,增進社會公衆對銀行監管工作的了解。
對此,長期關注金融改革的一位金融專家表示,政府應多賦予銀監會一些行政權利,因為在當前的市場條件下,有很多事情銀監會現在的權利是不能推動的。
然而,韓複齡教授卻并不認同,他認為,就在銀監會市場化的監管體系即将成型,監管當局已經初步擁有了市場化的監管手段時,金融案件的相繼曝光,顯然讓銀監會已經不再滿足于以往“自上而下”的監管方式,正在逐步回到強化行政監管的老路上去。“銀監會不應繼續沿用行政管理的舊辦法,而應該圍繞風險管理這個核心,對商業銀行采用‘量體裁衣’式的有效監管;要從市場準入、市場運營和市場退出的全程監管,實現全過程可持續監管。”韓如是說。(文章來源:《經濟觀察報》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423/155515446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