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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創業闆公司以150倍的超高市盈率發行股票,如果投資者買入這家公司的股票,即使這家公司按照每年每股收益1元、20%的比例分紅,扣稅後股民每年每股隻能得到0.16元。照此計算,也要820年才能收回成本。”3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财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召開的前一天,痛斥新股發行“三高”(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超額募集資金)現象。
賀強認為,部分創業闆公司做假賬操縱利潤一味圈錢,應徹底改革我國的新股發行制度,将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無縫對接。
“将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無縫對接是我10多年來一直在反複思考的問題,這在國内外都是首創。”談到他的新股發行改革提案,賀強很是自豪。
在今年的提案中,賀強透露了他的初步設想。第一,新股發行一律采用網上集合競價方式,與股票交易的連續競價無縫對接,徹底打破股票發行與交易的時空分離。利用股票發行與交易價格的連續性,消除兩個市場股價的價差和巨大的利益誘惑。
第二,充分利用證券交易所現有的網上報價交易系統,将新股發行日當天上午9:15至11:30作為新股發行集合競價階段。将當天下午13:00以後,作為股票連續競價階段,将集合競價階段的股票發行價格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的起始價格。
第三,在股票集合競價階段完全以證券交易所現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以及“量大優先”等規則進行撮合成交,形成充分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價格。
第四,股票發行價格以不超過市盈率若幹倍,例如以15倍作為報價的上限,以面值1元或規定的底價作為認購的下限。認購者可以在股價的上下限之間根據自己的判斷,自由報單買入。超過上下限的報單為無效報單。
第五,如果在股票發行集合競價階段出現超額認購,則采用按比例配售的方式。集合競價階段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拟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六,為了防止大機構操縱發行價格,在股票集合競價階段明确規定一家機構認購股票不得超過每家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的一定比率,例如5%。
“制度建設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由于市場具有抹平作用,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無縫對接讓集合競價階段的炒作者面臨連續競價的巨大抛壓,最終得不償失。因此,發行制度的改革有望從根本上遏制做假賬包裝上市的陋習。”賀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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