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網】(實習記者王璨)新一輪《證券法》修訂正在醞釀之中,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委托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牽頭起草專家意見稿,相關草案目前已經報給中國證監會。5月19日,中國證券法學學研究會會長、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在做一個有關《證券法》修改的主題報告時透露前述消息。
郭鋒說,目前中國的資本和金融市場存在機構不完善、發展不平衡、市場運行效率較低、國際化程度不高、創新不足、管制過多、監管有效性不高、風險控制機制粗放、投資的權益保護不力等等問題。此次證券法的修訂,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或者為解決這些問題創造條件。
郭鋒指出,有兩種證券監管理念值得重視:一是将金融創新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二是将市場自治貫穿于監管改革的具體措施當中。這些理念為修改證券法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礎和理念基礎。
郭鋒指出,本次證券法修改的理念核心即為放松管制,鼓勵創新。
次貸危機之後,美國加強了管制,認為創新過度。但郭鋒認為,中國資本市場的情況與國際金融市場并不完全一緻,中國主要的問題是金融創新不足,亟需采取措施鼓勵金融創新。他認為,應從四個方面放松管制,鼓勵創新。
第一是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問題,需要明确金融集團有權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的業務。我國目前已有很多金融集團,但沒有金融控股公司法,已經遠遠落後于現在的實際需要了。
比如自去年年底中信集團重組改制獲批以來,集團的上市得到了證券監管部門的➿⚽✨➿,但是中信集團整體上市問題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清楚,金融法學界證券界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還不到位。
就證券公司的經營來說,郭鋒認為要放開經營範圍。證券機構可以為特定人和機構提供存款服務,但要學習商業銀行的内控機制。
第二是在監管機制改革方面,應該堅持市場化方向和私法自治,放松市場準入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具體來說有三點:
首先是尊重市場主體的私法自治權,允許設立合夥制證券公司。國外大型券商公司都是合夥制的,國内也沒有必要一定要設立成國有控股。應該允許證券分析師個人執業。創業闆上市門檻也要降低。
其次是優化自律管理,限制公權力對市場主體的過度幹預。也就是要優化中國證券協會、上市公司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和機制,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的政府監管應該嚴格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領域,證監會的部門規章不得随意擴大監管權限,反對提前監管和深度介入式監管。
再者是提升監管效率,減少交易成本。應該實現信息披露簡明化、集約化,對不同需求的投資者提供不同的信息披露的文本。
第三是在發行審核制度改革方面,重點是改革現行的IPO審核制度。作為妥協的辦法,可以把主闆的發行審核權交給證監會,把中小闆、創業闆、國際版的發行審核權交給交易所,但證監會要保留備案的權力。
郭鋒說,證監會本來的工作重點應該是監管違法違規,但現在卻把大量精力放在IPO和并購重組的審核方面。交給交易所一部分審核權限,有利于提高審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他認為應該放松直接融資管制,建立公開發行豁免制,小額公開審核發行豁免制,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審核發行豁免制等。
第四是要引入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監管部門的監管執法必須是通過降低系統性風險及其危害來維護市場安全,保護投資者權益,适應國際金融監管趨勢。
郭峰認為,應明确把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原則上升到法律層面。證監會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機構的審慎性監管,通過改進公司治理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和其他激勵性措施來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強化對證券期貨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防止過高的風險承擔,降低金融傳染風險,這是證券監管追求的目标。
當前我國的證券監管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即按對象商品和對象金融機構進行的監管。而現在出現了很多跨業經營的新型金融産品,因此要推功能監管。
功能監管的核心是對金融投資業、金融投資商品、金融消費者根據經濟實質和金融功能進行監管,隻要金融功能相同就适用同一個标準和規則,對同一金融功能的金融消費者适用同一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具體對證券這種金融商品而言,不管是哪些機構發行銷售和經營,不論是否冠以證券的名稱,隻要符合證券的要式性、投資性、風險性特征,就應當納入證券法統一規則,要麼由證券監管機構統一來管,要麼由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按照證券法規定的條件來監管。
郭鋒說,功能監管确立以後,有兩個問題就容易解決了。一是将金融投資商品寫入證券法,豐富傳統證券的概念;二是把投資者市場準入制度寫入證券法,建立投資者的适當性制度。
投資者的适當性制度要求某些高風險金融産品的參與者必須具有一定的資質,法律法規對特定的投資者實行市場準入制度。金融機構在銷售産品時應當将适當的産品銷售給适當的投資者,即低風險低收益的銷售給老百姓、普通大衆,高風險高收益的銷售給機構和有實力的購買者。
按照投資者适當性的分類,法律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在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守更為嚴格的行為準則,避免普通投資者盲目投資。歐盟、美國、日本法律中都有關于投資者适當性制度的規定。
郭鋒認為,未來沒有證券法,隻有金融商品發行和交易法。
從美國、日本、韓國等主要金融大國的金融立法的變革來看,建立對資本市場統一調整的一套體系是大勢所趨。中國應該參照國外立法模式和經驗,結合中國國情,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商品發行和交易法,将具有投資性的金融産品(包括證券、投資性的銀行理财産品和保險産品、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期權、期貨等)納入該法中統一制定規則,對這些金融産品采用統一的注冊制,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詐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
這就要求至少整合現有的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條例這些跟資本市場直接有關的、能規範投資性證券的法規,對現有的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可以保留,但要做相應的修改。
郭鋒預計,此次證券法修改從列入人大計劃到最後完成修改,最快也要兩三年。他認為同時應當做好未來五到十年的立法規劃,規範金融立法體系。